住宿条款
第1条(适用范围)
-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订立的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合同,均依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对于本条款未作规定的事项,则依照法律法规、旅馆业法、消费者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一般惯例处理。
-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惯例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时,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以该特别约定为优先。
第2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
凡欲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者,须向本酒店提供以下事项。
- (1) 住宿者姓名
- (2)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 (3) 住宿费用(原则上按附表1所列基本住宿费计算。)
- (4) 其他本酒店认为有必要的事项
- 如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提出超出前项第2号所述住宿日期继续住宿的申请,本酒店将视其在提出申请之时重新提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并据此办理。
第3条(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 住宿合同于本酒店接受前条所述申请时成立。但如本酒店能够证明未予承诺,则不在此限。
- 根据前项规定,住宿合同成立后,住宿客人应于本酒店明示的期限内支付由本酒店规定的申请金,金额以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为上限。
- 申请金将首先抵作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在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形时,则依次充作违约金、赔偿金;如仍有余额,则于按第12条规定支付费用时予以退还。
- 如未能在本酒店根据第2项规定指定的日期前支付申请金,则该住宿合同失效。但仅限于本酒店已事先告知住宿客人付款期限及逾期未付将导致合同失效的情况下。
第4条(关于免除支付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 尽管有前条第2项规定,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后,可能接受无需支付该项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 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如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所述申请金,或未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期限,则视为本酒店已接受前项所述特别约定。
第5条(拒绝订立住宿合同)
-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可能不接受订立住宿合同。
-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规定时。
- (2) 因客满而无空余客房时。
- (3) 拟住宿者被认定有可能在住宿过程中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行为时。
- (4) 拟住宿者为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情形时。
- (5) 就住宿事宜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 (6) 拟住宿者对本酒店或本酒店员工实施妨碍其权利行使的行为,或有危及身心安全的言行(“参照厚生劳动省客户骚扰对策企业手册所定义的行为”),或被认定有此类行为之虞时
- (7)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事由而无法安排住宿时。
- (8) 符合都道府县条例规定情形时。
第6条(住宿客人的解除合同权)
- 住宿客人可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 如住宿客人因应由其负责的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不包括本酒店根据第3条第2项规定指定申请金支付期限并要求付款,而住宿客人在支付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本酒店将依照附表第2的规定收取违约金。但如本酒店接受了第4条第1项所述特别约定,则仅限于本酒店在接受该特别约定时,已事先告知住宿客人其在解除住宿合同时负有支付违约金义务的情况下适用。
- 如住宿客人未作联系,且至住宿当日24时仍未到达,本酒店可将该住宿合同视为由住宿客人解除并予以处理。
第7条(本酒店的解除合同权)
-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可解除住宿合同。
- (1) 住宿客人被认定符合第5条第3号至第6号情形时。
- (2) 住宿客人被认定为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成员、黑社会准成员或黑社会相关人员,或其他反社会势力(依据警察厅指南或都道府县反暴力团排除条例的定义)时。
- (3) 住宿客人自行或利用第三方,对本酒店或本酒店员工实施暴力性要求行为、超出法律责任范围的不当要求行为,或类似行为时。
- (4) 住宿客人未登记第8条第1项规定的登记事项时。
- (5) 在已要求支付第3条第2项所述申请金的情况下,未于期限内支付时。
- (6) 不遵守第10条所规定的使用规则时(如在卧室内卧床吸烟、戏弄消防设备等)。
- 本酒店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对于住宿客人尚未接受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不予收取。
第8条(住宿登记)
-
住宿客人须于住宿当日,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 (1) 住宿客人的姓名、住址
- (2) 对于在日本国内无住址的外国人,须出示旅行证件(护照),并提供其复印件。
- (3) 出发日期及预计出发时间
- (4) 其他本酒店认为有必要的事项
- 如住宿客人依第12条规定,以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费用,则须在前项登记时预先出示。
第9条(客房使用时间)
- 住宿客人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下午2时至次日上午11时。但如为连续住宿,除到达日及离店日外,可全天使用。
- 本酒店可在超过预计退房时间(次日上午11时)后,接受使用前项规定时间外的客房。在此情况下,将收取以下追加费用。
- (1) 至下午1时为止,收取相当于房费 50%
- (2) 下午1时以后,收取相当于房费100%
第10条(遵守使用规则)
-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内须遵守本酒店制定的使用规则。
第11条(营业时间)
-
本酒店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请参见备置宣传册、各处公告及客房内服务指南等。
-
(1) 前台・收银等服务时间:
- 前台服务 24小时
-
(2) 餐饮等(设施)服务时间:餐厅
- 早 餐 上午 7时00分〜上午10时30分
-
(1) 前台・收银等服务时间:
- 前项时间在必要且不得已的情况下可能临时变更。届时将以适当方式通知。
第12条(费用的支付)
-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明细,依附表第1所列内容执行。
- 前项住宿费用等的支付,应以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方式,于住宿客人到达时或本酒店要求付款时,在前台支付。
- 在本酒店已向住宿客人提供客房且该客房已可供使用后,即使住宿客人自愿未实际住宿,住宿费亦照常收取。
第13条(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 对于住宿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如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避免事由(不可抗力)所致外,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失。但对于现金及贵重物品,如本酒店要求住宿客人明示其种类及价值,而住宿客人未予明示时,本酒店仅在15万日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对于住宿客人带入本酒店内但未寄存在前台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如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造成灭失、毁损等损害,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失。但对于住宿客人未事先明示种类及价值的物品,除本酒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酒店仅在15万日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14条(无法提供已订客房时的处理)
- 除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行政命令等)所致情形外,如本酒店无法向住宿客人提供已订客房,经征得住宿客人同意后,应尽可能安排其他具备相同条件的住宿设施。
- 如本酒店尽管有前项规定仍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时,应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将用于抵充损害赔偿额。但若无法提供客房并非因本酒店应负责的事由所致,则不支付补偿费。
第15条(住宿客人的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 如住宿客人的行李于住宿前已送达本酒店,仅限于本酒店在到达前已同意的情况下,由本酒店负责保管,并于住宿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时交付。
- 住宿客人退房后,如其行李或随身物品遗忘在本酒店内,除贵重物品等外,本酒店原则上不主动联系,而是等待住宿客人来询。现金及贵重物品(钱包、钥匙、智能手机、PC、贵金属等)将尽快(自发现之日起最迟7日内)送交最近的警察署。其他一般物品、衣物、充电器、日用品、杂货等,将依据本馆规定的管理制度,自发现之日起含当天保管1个月;期间内如无联系,将予以处置。饮食物及卫生用品,基于卫生管理考虑,将于发现当日予以处理。
- 如希望邮寄遗失物品,运费将采用“到付(由客人承担)”方式办理。此外,为确认本人身份,可能会要求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等。
- 本酒店在保管遗失物品时,将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对于因第三方盗窃或其他非归责于本酒店事由所造成的遗失、损坏,本酒店可能不承担责任。
第16条(停车责任)
-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酒店仅提供停车场所,并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但在停车场管理过程中,如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本酒店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17条(本酒店的责任)
-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合同过程中,或因未履行该等合同而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害时,应赔偿其损失。但如该损害并非因本酒店应负责的事由所致,则不在此限。
- 本酒店已从消防机关取得适标章,但为应对万一发生的火灾等情况,已加入旅馆赔偿责任保险。有关保险内容,可在前台确认。
第18条(住宿客人的责任)
- 如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本酒店遭受损害,该住宿客人应向本酒店赔偿该损失。
- 如住宿客人在本酒店禁烟区域内吸烟(包括电子烟、加热式烟草),住宿客人应支付下列各项规定的金额。
- (1)恢复该客房原状所需特别清洁的实际费用相当金额
- (2)该客房在无法使用期间(至清洁完成为止)所对应的基本住宿费相当金额
附表第1 住宿费用的计算方法(与第2条第1项及第12条第1项相关)
| 明 细 | ||
|---|---|---|
|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总额 | 住宿费用 | 基本住宿费(房费) |
| 追加费用 | 追加餐饮及其他使用费用 | |
| 税 金 | 消费税及其他各项税费 | |
备注1. 基本住宿费以张贴于前台的价目表为准。
附表第2 违约金(与第6条第2项相关)
| 人数 | 未入住 | 当天 | 前一天 | 2天前 | 3天前 | 4天前 | 5天前 | 6天前 | 7天前 | 8天前 | 9天前 | 10〜14天前 | 15〜20天前 | 21〜30天前 | 截至31天前 | |
|---|---|---|---|---|---|---|---|---|---|---|---|---|---|---|---|---|
| 1〜9名 | 1〜9名 | 100% | 100% | 50%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 | – | – | – | – | – |
| 10〜30名 | 10〜30名 | 100% | 100% | 5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10% | – | – | – | – |
| 31〜49名 | 31〜49名 | 100% | 100% | 50% | 30% | 30% | 30% | 30% | 30% | 30% | 30% | 30% | 20% | 10% | – | – |
| 50〜99名 | 50〜99名 | 100% | 100% | 50% | 40% | 40% | 40% | 40% | 40% | 40% | 40% | 40% | 30% | 20% | 10% | – |
| 100名以上 | 100名以上 | 100% | 100% | 80% | 50% | 50% | 50% | 50% | 50% | 50% | 50% | 50% | 40% | 30% | 20% | 10% |
※注意
- %表示违约金占基本住宿费的比率。
- 如合同天数缩短,不论缩短天数多少,均收取1天份(首日)的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