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條款

第1條(適用範圍)

  • 本飯店與住客間簽訂的住宿合約及其相關的合約,以其條款的規定為準,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則以法令或已得到普遍接受的習慣為準。
  • 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和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別條款時,無論前項規定為何,以該特別條款為優先。

第2條(住宿合約的申請)

  • 欲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合約者,應向本飯店申報下列事項:
    • (1) 入住者姓名
    • (2) 入住日和預計抵達時間
    • (3) 住宿費(原則上以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為準。)
    • (4) 本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 住客於入住期間內,申請在前項第2號的入住日後繼續住宿時,本飯店在收到住客申請時,即按新申請住宿合約的形式辦理。

第3条(宿泊契約の成立等) 第3條(住宿合約的成立等)

  • 住宿合約在本飯店同意前條的申請時即成立。 但本飯店證明並未同意時則不在此限。
  • 住宿合約在本飯店同意前條的申請時即成立。 但本飯店證明並未同意時則不在此限。
  • 訂金首先用於充抵住客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發生適用於第6條和第18條規定的事態時,則按違約金、賠償金的順序充抵,如有餘額,則按第12條規定於支付費用時退還。
  • 住客未能在本飯店指定的期限內支付第2項的訂金時,住宿條款將失效。 但僅限於本飯店在指定訂金支付期限之際,已將其旨告知住客的情況。

第4條(無需支付訂金的特別條款)

  • 無論前條第2項規定為何,本飯店可於合約成立後接受無需按照該項支付訂金的特別條款。
  • 當同意申請住宿合約之際,本飯店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訂金時,以及未指定該訂金的支付期限時,則視作已接受前項的特別條款來辦理。

第5條(婉拒簽訂住宿合約)

  • 本飯店在下列情況下,有權婉拒簽訂住宿合約:
    • (1) 不按照本條款申請住宿時。
    • (2) 由於客滿,沒有多餘空房時。
    • (3) 判定欲入住者的住宿可能發生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
    • (4) 明確判定欲入住者為傳染病患者時。
    • (5) 被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住宿負擔時。
    • (6) 由於天災、設施故障及其他不得已的事由,導致無法讓旅客住宿時。
    • (7) 符合福岡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12條規定時。
  • 當同意申請住宿合約之際,本飯店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款的訂金時,以及未指定該訂金的支付期限時,則視作已接受前項的特別條款來辦理。

第6條(住客的解約權)

  • 住客有權要求本飯店解除住宿合約。
  • 因可歸責於住客的事由導致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約時(本飯店根據第3條第2項指定訂金的支付期限並要求住客支付,但住客在支付前已解除住宿合約時除外。),本飯店將根據附表2的規定收取違約金。 但本飯店接受第4條第1項的特別條款時,僅限在接受特別條款之際,本飯店已將住客解除住宿合約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告知於住客。
  • 未收到住客聯繫,且住客至入住日當天晚上8點(明確告知預計抵達時間時,則為超過該時間2小時的時刻)仍未抵達時,本飯店有權視作住客已解除該住宿合約來辦理。

第7條(本飯店的解約權)

  • 本飯店在下列情況下,有權解除住宿合約:
    • (1) 判定住客的住宿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
    • (2) 明確判定住客為傳染病患者時。
    • (3) 被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住宿負擔時。
    • (4) 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引發的事由,導致無法讓旅客住宿時。
    • (5) 符合福岡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12條規定時。
    • (6) 不遵守在寢室內躺在床上抽煙、玩弄消防設備等,以及其他本飯店使用規則中規定的禁止事項(僅限於為預防火災所需的事項。)時。
  • 本飯店根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不會針對住客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務等收費。

第8條(住宿的登記)

  • 入住日當天,住客應在本飯店的櫃檯登記下列事項:
    • (1) 住客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及職業
    • (2) 住客為外籍人士時,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年月日
    • (3) 出發日及預定出發時間
    • (4) 本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 住客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貨幣的方式支付第12條的費用時,請於前項的登記時出示。

第9條(客房的使用時間)

  • 住客可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為下午2點至次日上午11點。 但連住時,除了抵達日和出發日之外,可以全天使用。
  • 無論前項規定為何,本飯店有權接受在該項規定的時間外使用客房。 屆時,將收取下列追加費用:
    • (1) 至下午1點為止,全天房費的50%
    • (2) 至下午3點為止,全天房費的70%
    • (3) 下午3點過後,全天房費的100%

第10條(使用規則的遵守)

  • 住客應在本飯店內遵守本飯店所定的使用規則。

第11條(營業時間)

  • 本飯店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如下所示,其他設施等的具體營業時間以備置的簡介、各處的告示、客房內的服務目錄等方式告知:
    • (1) 櫃檯和收銀臺等服務時間:
      • 無門禁
      • 櫃檯服務 24小時
    • (2) 餐飲等(設施)服務時間:餐廳
      • 早 餐 上午 7點00分〜上午10點30分
      • 午 餐 上午11點30分〜下午 2點00分
      • 晚 餐 下午 5點30分〜晚上12點00分(OS 晚上下午11:00)
    • (3) 附帶服務設施時間:
  • 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本飯店有權臨時更改前項的時間。 屆時,將透過適當的形式告知。

第12條(費用的支付)

  • 住客應當支付的住宿費等的明細,以附表1中的內容為準。
  • 關於前項的住宿費等,住客在出發時或本飯店請款時,應至櫃檯以貨幣或本飯店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貨幣的方式支付。
  • 本飯店向住客提供客房且客房已呈可使用狀態後,住客擅自不入住時,仍將收取住宿費。

第13條(本飯店的責任)

  • 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合約及其相關的合約之際,或因不履行前述合約造成住客損害時,將賠償其損害。 但該損害由非可歸責於本飯店的事由所致時,則不在此限。
  • 本飯店雖已由消防機構領取合格標誌,但為了因應萬一發生火災等事態,因此已加入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第14條(無法提供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 本飯店無法向住客提供簽約客房時,將於徵得住客同意後,盡可能介紹條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設施。
  • 無論前款規定為何,當本飯店無法介紹其他住宿設施時,將向住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補償金,並將該補償金充抵損害賠償額。 但由非可歸責於本飯店的事由以致無法提供客房時,本飯店不予支付補償金。

第15條(寄放物品等的處理)

  • 針對住客於櫃檯寄放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當發生消失、損毀等損害時,除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否則本飯店將賠償其損害。 但對於現金及貴重物品,即使本飯店已要求住客申報其種類及價額,但住客卻未申報時,本飯店將以15萬日圓為限賠償其損害。
  • 針對住客攜入本飯店內,但未於櫃檯寄放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當因本飯店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消失、損毀等損害時,本飯店將賠償其損害。 但對於住客並未事先明確申報種類和價額者,除非由本飯店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否則本飯店將以15萬日圓為限賠償其損害。

第16條(住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的保管)

  • 住客的隨身行李在其入住前先抵達本飯店時,僅限於抵達前已經本飯店同意的情況下才負責保管,並於住客至櫃檯辦理入住時交給本人。
  • 住客辦理退房後,住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被遺忘在本飯店時,本飯店查明其所有人後,將與該所有人聯繫並請求其指示如何處理。 但未得到所有人的指示,或無法查明所有人時,包括發現日在內,本飯店將保管7天後轉送至附近的警察署。
  • 對於在前2項的情況下保管住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本飯店的責任在第1款的情況下以前條第1項的規定為準,在前項的情況下則以前條第2項的規定為準。

第17條(停車的責任)

  • 住客使用本飯店的停車場時,無論住客是否寄放車輛的鑰匙,本飯店僅出借場所,並不承擔車輛的管理責任。 但在管理停車場之際,如因本飯店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損害時,本飯店將承擔賠償之責。

第18條(住客的責任)

  • 如因住客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本飯店蒙受損害時,該住客應向本飯店賠償其損害。

附表1 住宿費的計算方法(涉及第2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

明 細
住客應支付的總額住宿費基本住宿費(房費)
追加費用金追加餐飲及其他使用費
稅 金消費稅和住宿稅

備註1. 基本住宿費以櫃檯張貼的費用表為準。

附表2 違約金(涉及第6條第2項)

合約申請人數接到解約通知之日
不入住當 天前一天9天前20天前
接到解約
通知之日
不入住當 天前一天9天前20天前
14人以內合約申請人數
14人以內
100%80%20%0%0%
15人〜99人以內合約申請人數
15人〜99人以內
100%80%20%10%0%
100人以上合約申請人數
100人以上
100%100%80%20%10%

※注意

  • %是違約金占基本住宿費的百分比。
  • 合約天數縮短時,無論縮短多少天,都僅收取1天(第一天)的違約金。
  • 團體住客(15人以上)當中的一部分解約時,入住10天前(該日以後接受申請時,則為該接受日)的住宿人數的10%(出現尾數時無條件進位。)人數部分將不收取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