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条款

第1条(适用范围)

  • 本酒店与住客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其相关的合同,以其条款的规定为准,其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以法令或已得到普遍接受的习惯为准。
  •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和习惯的范围内接受了附加条款时,尽管有前款规定,以该附加条款为优先。

第2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 打算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士,应向本酒店提出下列事项:
    • (1) 入住人姓名
    • (2) 入住日和预计到店时间
    • (3) 住宿费(原则上以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为准。)
    • (4)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住客在住宿期间申请了超过前款第2项的入住日继续住宿时,本酒店在其申请时,作为已有新的住宿合同申请来处理。

第3条(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同意前条的申请时成立。 但是,证明本酒店并未同意时,则不受此限。
  • 根据前款的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以住宿期间(超过3天时为3天)的基本住宿费为限度,住客在本酒店指定的期限内支付本酒店规定的预订费。
  • 预订费首先充抵住客最后应支付的住宿费,发生适用第6条和第18条规定的事态时,按照违约金、赔偿金的顺序充抵,如有余额,则在按照第12条的规定支付费用时退还。
  • 住客未能在本酒店指定的期限内支付第2款的预订费时,住宿合同将丧失其效力。 但是,仅限于本酒店在指定预订费的支付期限时已将其要点告知住客的情况。

第4条(无需支付预订费的附加条款)

  • 尽管有前条第2款规定,本酒店可在合同成立后接受无需按照该款支付预订费的附加条款。
  • 同意住宿合同的申请之际,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的预订费时,以及未指定该预订费的支付期限时,作为已接受前款的附加条款来办理。

第5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 (1) 不按照本条款申请住宿时。
    • (2) 由于客满,没有多余空房时。
    • (3) 要入住的人士,被认为有可能发生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 (4) 要入住的人士,被认为明显属于传染病患者时。
    • (5) 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住宿负担时。
    • (6) 由于天灾、设施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让客人住宿时。
    • (7) 符合福冈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12条规定的情况时。
  • 同意住宿合同的申请之际,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的预订费时,以及未指定该预订费的支付期限时,作为已接受前款的附加条款来办理。

第6条(住客的合同解除权)

  • 住客可以要求本酒店解除住宿合同。
  • 因可归责于住客的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根据第3条第2款的规定,本酒店指定预订费的支付期限,要求住客支付,住客在支付前已解除住宿合同时除外。),本酒店将根据附表2的规定收取违约金。 但是,本酒店接受了第4条第1款的附加条款时,仅限于在接受附加条款时,本酒店已将住客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告知住客时。
  • 住客没有联系,到入住日当天下午8点(明确告知预计到达时间时,则为超过该时间2小时的时刻)仍未到达时,本酒店有权视为住宿合同已被住客解除,并进行相关处理。

第7条(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住宿合同:
    • (1) 住客被认为在住宿期间有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 (2) 住客被认为明显属于传染病患者时。
    • (3) 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住宿负担时。
    • (4) 由于天灾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事由,无法让客人住宿时。
    • (5) 符合福冈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12条规定的情况时。
    • (6) 不遵守在寝室里躺在床上抽烟、玩弄消防设备等、本酒店制定的使用规则中的其他禁止事项(仅限于预防火灾所需的事项。)时。
  • 本酒店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了住宿合同时,不收取住客尚未得到的住宿服务等的费用。

第8条(住宿的登记)

  • 入住日当天,住客应在本酒店的前台登记下列事项:
    • (1) 住客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及职业
    • (2) 住客为外国人时,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日期
    • (3) 出发日和预计出发时间
    • (4)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住客打算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2条的费用时,请在前款的登记时出示。

第9条(客房的使用时间)

  • 住客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下午2点至次日上午11点。 但是,连续住宿时,除了到达日和出发日,可以全天使用。
  • 尽管有前款规定,本酒店有权接受在该款规定的时间外使用客房。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下列追加费用:
    • (1) 到下午1点为止,全天房费的50%
    • (2) 到下午3点为止,全天房费的70%
    • (3) 下午3点以后,全天房费的100%

第10条(使用规则的遵守)

  • 住客应在本酒店内遵守本酒店制定的使用规则。

第11条(营业时间)

  • 本酒店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所示,其他设施等的具体营业时间,通过备置的宣传册、各处的告示、客房内的服务目录等介绍:
    • (1) 前台和收银台等服务时间:
      • 没有关门时间
      • 前台服务 24小时
    • (2) 餐饮等(设施)服务时间:餐厅
      • 早 餐 上午 7点00分〜上午10点30分
      • 午 餐 上午11点30分〜下午 2点00分
      • 晚 餐 下午 5点30分〜下午12点00分(OS 下午11:00)
    • (3) 附带服务设施时间:
  •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本酒店有权临时改变前款的时间。 届时,将提前通知适当的方法。

第12条(费用的支付)

  • 住客应当支付的住宿费等的明细,以附表1中的内容为准。
  • 住客在出发时或本酒店请款时,应到前台以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货币的方式支付前款的住宿费等。
  • 本酒店向住客提供客房,并可以使用之后,住客擅自不入住时,将收取住宿费。

第13条(本酒店的责任)

  •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其相关的合同之际,或者因为不履行这些合同,给住客造成损失时,将赔偿其损失。 但是,该损失并非可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所导致时,则不受此限。
  • 本酒店从消防机构领取了合格标志,但是为了应付万一发生火灾等事态,本酒店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第14条(无法提供所签约的客房时的处理)

  • 本酒店无法向住客提供所签约的客房时,征得住客同意后,将尽量介绍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
  • 尽管有前款规定,无法介绍其他住宿设施时,本酒店将向住客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并将该补偿费充抵损害赔偿额。 但是,对于无法提供客房,并没有可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时,本酒店不支付补偿费。

第15条(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 住客在前台寄存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发生灭失、损毁等损失时,除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否则本酒店将赔偿其损失。 但是,对于现金及贵重物品,本酒店要求住客申报其种类和价额时,如果住客没有申报,本酒店将以15万日元为限度赔偿其损失。
  • 对于住客带到本酒店内,但未在前台寄存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因本酒店有故意或过失而发生灭失、损毁等损失时,本酒店将赔偿其损失。 但是,对于住客并未事先申报种类和价额的现金及贵重物品,除非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本酒店将以15万日元为限度赔偿其损失。

第16条(住客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

  • 住客的随身行李在其入住之前达到本酒店时,只有在其到达之前本酒店同意时,本酒店才负责保管,并在住客到前台办理入住时交给本人。
  • 住客办理退房之后,住客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被遗失在本酒店时,本酒店判明其所有者后,将与该所有者联系并要求其指示如何处理。 但是,所有者没有指示或所有者不明时,包括发现日在内,本酒店将保管7天,然后将其送到附近的警察署。
  • 对于在前2款的情况下保管住客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本酒店的责任在第1款的情况下以前条第1款的规定为准,在第2款的情况下以前条第2款的规定为准。

第17条(停车的责任)

  • 住客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无论住客是否寄存车辆的钥匙,本酒店只出借场所,并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 但是,本酒店在管理停车场时,因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失时,将负责其赔偿。

第18条(住客的责任)

  • 由于住客有故意或过失,本酒店蒙受损失时,该住客应向本酒店赔偿其损失。

附表1 住宿费的计算方法(涉及第2条第1款及第12条第1款)

明 细
住客应支付的总额住宿费基本住宿费(房费)
追加费用追加餐饮及其他的使用费
税 金消费税和住宿税

备注1. 基本住宿费以在前台张贴的费用表为准。

附表2 违约金(涉及第6条第2款)

合同申请人数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
不入住当 天前一天9天前20天前
接到解除合同的
通知之日
不入住当 天前一天9天前20天前
不超过14位合同申请人数
不超过14位
100%80%20%0%0%
15位〜不超过99位合同申请人数
15位〜不超过99位
100%80%20%10%0%
100位以上合同申请人数
100位以上
100%100%80%20%10%

※注意

  • %是违约金占基本住宿费的百分比。
  • 合同天数缩短时,无论缩短多少天,只收取1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 团体住客(15位以上)中的一部分解除合同时,对于相当于入住的10天前(该日以后接受申请时,为该接受日)的住宿人数的10%(出现零数时加1。)的人数,不收取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