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條款
第1條(適用範圍)
- 本飯店與住宿旅客之間所訂立之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均依本條款之規定辦理;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則依據法令、旅館業法、消費者契約法、其他相關法令及一般慣例辦理。
- 本飯店如在不違反法令及慣例之範圍內接受特別約定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以該特別約定為優先。
第2條(住宿契約之申請)
-
凡欲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者,須向本飯店提出下列事項。
- (1) 住宿者姓名
- (2) 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間
- (3)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附表第1所列之基本住宿費計算。)
-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 如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提出超過前項第2款所載住宿日期之續住申請時,本飯店將於提出申請之時點,視為已提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並予以處理。
第3條(住宿契約之成立等)
- 住宿契約於本飯店承諾前條申請時成立。但如本飯店能證明未予承諾者,不在此限。
- 依前項規定住宿契約成立時,應於本飯店明示之期限內,支付由本飯店所訂、以住宿期間基本住宿費為上限之訂金。
- 訂金應優先充抵住宿旅客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用;如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之情形時,則依序先充抵違約金,再充抵賠償金;若仍有餘額,則於依第12條規定支付費用時返還。
- 如未依第2項規定於本飯店指定之日期前支付訂金者,該住宿契約即失其效力。但以本飯店已事先告知住宿旅客付款期限及未付款時契約將失效者為限。
第4條(關於無需支付訂金之特約)
- 儘管有前條第2項之規定,本飯店仍可於契約成立後,同意無需支付該項訂金之特約。
- 本飯店於承諾住宿契約申請時,如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之訂金,或未指定該訂金之支付期限者,視為已同意前項之特約。
第5條(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
本飯店於下列情形時,得不接受締結住宿契約。
- (1) 住宿申請不依本條款辦理時。
- (2) 因客滿而無空房時。
- (3) 擬住宿者被認定有可能於住宿期間從事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時。
- (4) 擬住宿者為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 (5) 就住宿事項被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 (6) 擬住宿者對本飯店或本飯店員工有妨礙其權利行使之行為,或有威脅身心安全之言行(「依據厚生勞動省顧客騷擾對策企業手冊所準之行為」),或被認定有從事該等行為之虞時
- (7)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8) 符合都道府縣條例規定之情形時。
第6條(住宿旅客之契約解除權)
- 住宿旅客得向本飯店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契約。
- 如住宿旅客因可歸責於其本人之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不包括本飯店依第3條第2項規定指定訂金支付期限並要求支付,而住宿旅客於支付前解除住宿契約之情形),本飯店將依附表第2所列規定收取違約金。但如本飯店已同意第4條第1項之特約者,僅限於本飯店於同意該特約時,已告知住宿旅客解除住宿契約時之違約金支付義務者。
- 如住宿旅客於住宿當日24時仍未抵達,且未與本飯店聯絡時,本飯店得視為該住宿契約已由住宿旅客解除並予以處理。
第7條(本飯店之契約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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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飯店於下列情形時,得解除住宿契約。
- (1) 住宿旅客被認定符合第5條第3款至第6款之情形時。
- (2) 住宿旅客被認定為暴力團、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關係者,或其他反社會勢力(依警察廳指引或都道府縣暴力團排除條例之定義)時。
- (3) 住宿旅客親自或利用第三者,對本飯店或本飯店員工實施暴力性要求行為、超出法律責任範圍之不當要求行為,或其他與此類似之行為時。
- (4) 住宿旅客未登錄第8條第1項所列之登記事項時。
- (5) 本飯店依第3條第2項要求支付訂金,而未於期限內支付時。
- (6) 不遵守第10條之使用規則時(如於臥室內吸菸、戲弄消防設備等)。
- 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對於住宿旅客尚未接受提供之住宿服務等費用,概不收取。
第8條(住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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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旅客應於住宿當日,在本飯店櫃檯登記下列事項。
- (1) 住宿旅客之姓名、地址
- (2) 對於在日本國內無住所之外國旅客,須出示護照(Passport),並將要求提供影本。
- (3)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 如住宿旅客依第12條以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之方式支付費用時,須於前項登記時預先出示。
第9條(客房使用時間)
- 住宿旅客可使用本飯店客房之時間為下午2時至翌日上午11時。但連續住宿時,除抵達日及出發日外,可全天使用。
- 如超過預定退房時間(翌日上午11時)繼續使用,本飯店得同意提供同項所定時間外之客房使用。在此情況下,將收取下列追加費用。
- (1) 至下午1時止,收取相當於房費 50%
- (2) 下午1時以後,收取相當於房費100%
第10條(遵守使用規則)
- 住宿旅客於本飯店內,須遵守本飯店所訂之使用規則。
第11條(營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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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飯店主要設施等之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等之詳細營業時間將於備置手冊、各處公告及客房內服務指南等告知。
-
(1) 櫃檯、收銀等服務時間:
- 櫃檯服務 24小時
-
(2) 餐飲等(設施)服務時間:餐廳
- 早 餐 上午 7時00分〜上午10時30分
-
(1) 櫃檯、收銀等服務時間:
- 前項所載時間於必要且不得已之情況下,得臨時變更。屆時將以適當方式通知。
第12條(費用之支付)
- 住宿旅客應支付之住宿費等明細,依附表第1所列規定辦理。
- 前項住宿費等之支付,應以貨幣或本飯店認可之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之方式,於住宿旅客抵達時或本飯店請求付款時,於櫃檯支付。
- 本飯店已向住宿旅客提供客房並可供使用後,即使住宿旅客自行決定不住宿,仍須支付住宿費。
第13條(寄存物品等之處理)
- 對於住宿旅客寄存於櫃檯之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如發生遺失、毀損等損害,除因天災等不可避免之事由(不可抗力)所致外,本飯店將予以賠償。但對於現金及貴重物品,如本飯店要求旅客明告其種類及價值,而住宿旅客未為之時,本飯店僅以15萬日圓為上限賠償其損害。
- 對於住宿旅客攜入本飯店內之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而未寄存於櫃檯者,如因本飯店故意或過失致生遺失、毀損等損害時,本飯店將予以賠償。但對於住宿旅客未事先明告種類及價值之物品,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本飯店之賠償責任以15萬日圓為上限。
第14條(無法提供已訂客房時之處理)
- 除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行政命令等)外,如本飯店無法向住宿旅客提供已訂客房時,將在取得住宿旅客同意後,盡可能安排其他具相同條件之住宿設施。
- 即使依前項規定仍無法安排其他住宿設施時,本飯店將向住宿旅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金額之補償金,並以該補償金充抵損害賠償額。但如客房無法提供並非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者,則不支付補償金。
第15條(住宿旅客手提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
- 住宿旅客之手提行李如於住宿前先送達本飯店,僅限於本飯店於到達前已同意之情況下,始負責保管,並於住宿旅客在櫃檯辦理入住時交付。
- 住宿旅客退房後,如其手提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於本飯店,除貴重物品等外,本飯店原則上不主動聯絡,而係等待住宿旅客查詢。現金、貴重物品類(錢包、鑰匙、智慧型手機、PC、貴金屬等)將迅速(自發現日起最遲7日內)送交最近之警察署。其他一般物品、衣物、充電器、日用品、雜貨等,將依本館所定管理規定,自發現日含當日起保管1個月,期間內如無聯絡,將予以處分。飲食物、衛生用品則基於衛生管理之觀點,將於發現當日處分。
- 如希望郵寄遺失物,運費將以「到付(由客人負擔)」方式辦理。此外,為確認本人身分,可能會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委任書等。
- 本飯店於保管遺失物時,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但如因第三者竊盜或其他非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所致之遺失或損壞,本飯店可能不負責任。
第16條(停車責任)
- 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寄存車輛鑰匙,本飯店僅提供停車場所,並不負車輛管理責任。但如本飯店於停車場管理上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17條(本飯店之責任)
- 本飯店於履行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時,或因未履行該等契約而致住宿旅客受有損害者,將賠償其損害。但如非因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 本飯店已取得消防機關頒發之適標章,並為因應萬一發生之火災等事故,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保險內容可於櫃檯確認。
第18條(住宿旅客之責任)
- 如因住宿旅客之故意或過失致本飯店受有損害時,該住宿旅客應賠償本飯店所受之損害。
- 住宿旅客如於本飯店禁菸區域內吸菸(包括電子菸、加熱式菸品),應支付下列各款所定之金額。
- (1) 為恢復該客房原狀所需特別清潔之實際費用相當金額
- (2) 因該客房無法使用期間(至清潔完成為止)所對應之基本住宿費相當金額
附表第1 住宿費用之計算方式(與第2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相關)
| 明 細 | ||
|---|---|---|
| 住宿旅客應支付之總額 | 住宿費 | 基本住宿費(房費) |
| 追加費用 | 追加餐飲及其他使用費用 | |
| 稅 金 | 消費稅及其他各項稅金 | |
備註1. 基本住宿費依櫃檯公告之價目表為準。
附表第2 違約金(與第6條第2項相關)
| 人數 | 未入住 | 當日 | 前日 | 2日前 | 3日前 | 4日前 | 5日前 | 6日前 | 7日前 | 8日前 | 9日前 | 10〜14日前 | 15〜20日前 | 21〜30日前 | 31日前迄 | |
|---|---|---|---|---|---|---|---|---|---|---|---|---|---|---|---|---|
| 1〜9名 | 1〜9名 | 100% | 100% | 50%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 | – | – | – | – | – |
| 10〜30名 | 10〜30名 | 100% | 100% | 5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10% | – | – | – | – |
| 31〜49名 | 31〜49名 | 100% | 100% | 50% | 30% | 30% | 30% | 30% | 30% | 30% | 30% | 30% | 20% | 10% | – | – |
| 50〜99名 | 50〜99名 | 100% | 100% | 50% | 40% | 40% | 40% | 40% | 40% | 40% | 40% | 40% | 30% | 20% | 10% | – |
| 100名以上 | 100名以上 | 100% | 100% | 80% | 50% | 50% | 50% | 50% | 50% | 50% | 50% | 50% | 40% | 30% | 20% | 10% |
※注意
- %表示對基本住宿費之違約金比例。
- 如契約天數縮短,不論縮短天數多少,均收取1日份(首日)違約金。

